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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达成一致,否则可能引发争议。最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婚内炒股亏损引发的夫妻财产分割案。
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经双方协商决定出售该房屋。
然而,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导致亏损超过70万元。
曹某得知后将范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范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因此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范某支付给曹某889万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曹某和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结婚,2006年8月生育了一个女儿。
婚后,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范某的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的房屋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
具体的房款支付情况如下:首付款46万元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剩下的5万元转入曹某的账户;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的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向该账户转入60万元;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将1万元转入范某名下账户。
范某声称,他将房款中的33.29万元支付给了曹某,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以及女儿的生活费和日常开销等,现在已经没有剩余的房款了。
其中,双方将首付款的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下的1.29万元存在曹某的账户中。
而剩下的房款150万元,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转账给了股票资金账户89万元,并在之后再次转账了55万元。
然而,在他的操作之后,从2021年3月24日到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户转出73万元,总共亏损了71.12万元。
范某称剩下的房款还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他还声称,这些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进行炒股以及家庭生活。
为了证明房款和债务的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7月6日的《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范某与曹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的反对进行炒股,并且未经曹某同意。
范某辩称炒股是正常的投资行为,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10月22日,法院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向其支付121.33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范某与曹某经过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的房款22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范某未告知曹某获得了150万元的房款,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置了该房款,并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进行了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用于股票投资,最终亏损了70余万元。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范某支付给曹某889020.58元,这个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的房屋,获得的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置房款时,双方也应友好协商。
然而,范某未告知曹某获得了150万元的房款,并且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置了该房款,而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进行了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这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范某支付给曹某889万元。
以上就是整个案件的经过。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的信息(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