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推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公告,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予以延续。

根据职能权限,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将不再对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包括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以及其他电影企业所获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的场合,可以依照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地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将不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