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速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推动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情况,近日印发了《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报、评选、认定、使用等方面。
根据《办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推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和宣传工作。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并实施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
申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原则上包括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企业联盟。
申报品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必须依法登记,并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陕西省境内;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经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注册确认;其生产地区具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每年需要向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评估材料,包括品牌名称、标识、宣传语设计更新情况,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情况,以及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成效。对已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要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监测,建立能够筛选优胜劣汰的准入退出机制。
《办法》提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使用主体需要向区域公用品牌的持有单位提出申请,经持有单位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授权使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使用主体应该将其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者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进行生产,并标注区域公用品牌的名称、标识、宣传语等。同时,使用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的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条件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鼓励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