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司法保护。

《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根据介绍,《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首先,《解释》对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并且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大量林地破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且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情况即构成犯罪;对于屡教不改的情形,即在两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且再次非法占用的情况,规定了入罪标准减半的计算。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得到最高法明确

其次,《解释》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解释》第二条区分了保护级别,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情况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则将升级量刑。

另外,《解释》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有三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了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分别为“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如果数量较大,则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数量巨大,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解释》第五条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为了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第七条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该前提条件的认定规则:一方面,要综合判断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例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

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外,还涉及诸如数量、数额累积,单位犯罪的处理,林木及其制品价值、种属类别认定等共性问题。

为了统一司法适用,《解释》对上述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衔接的治理体系,避免“不刑不罚”,《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