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争迎来终审判决。8月5日,ST曙光发布公告称,公司于8月4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也系终审判决。此前一审判决ST曙光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并要求ST曙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述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决议效力之争落幕,历时15个月,迎来生效判决对ST曙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认定,不仅是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几个召集股东的胜利,更是1351名参与线上线下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的胜利。
因对ST曙光强行推进的一场关联交易持有异议,公司部分中小股东在多种途径表达反对意见未果的情况下,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等七名中小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来终止此次关联交易。2022年5月5日,1351名中小股东通过线上和线下投票表决的方式,参加了此次由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自行召集召开的ST曙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表决通过了罢免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选举新任公司董事、监事及终止购买资产等共计22项议案。由于正值疫情期间,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效力等方面存有争议,此后,相关方也就此提起了多起诉讼。
今年5月5日,ST曙光曾披露有关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争的诉讼进展,称当时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ST曙光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被告ST曙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述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不过,ST曙光当时在公告中就明确表示,公司将提起上诉。而此次丹东中院正是针对ST曙光所提起的上诉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有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管理权将进行交接。据会议召集股东2022年5月10日在交易所网站自行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