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为了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合理流动的劳动力要素,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浙江省政府决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一)规范居住登记。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主动办理变更登记。 离开居住地的,应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 登记的居住信息可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落实居住落户。 在杭州市城区经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省其他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杭州市城区取消落户名额限制,精简积分项目,确保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分数占积分的主要比例。 其他城镇地区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三)深化居住证制度。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全省范围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的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水平,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
(四)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的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请材料,提供落户便利,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 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 符合居住地或工作地县级及以上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落户住址可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 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 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 放宽涉及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本省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与当地合并计算。 推行居住年限设区市范围内互认,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三、构建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体系: (一)推进数字户籍建设。 加快“公安大脑”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跨省通办。 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全要素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多跨协同应用,逐步实现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跨省远程办、简易快捷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探索建立实有人口治理体系。 加快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应用等国家级试点工作,推动网络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建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