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根据航运界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公布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船航行时间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以及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纳税年度内的船航行时间为该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船航行时间等相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