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发布了《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制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增加向一般公共预算的调出力度。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和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除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利润收入的上缴比例将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在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的利润。

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以免缴利润收入。

持有股权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将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应付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所持有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所形成的净收入将全额上缴。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也将全额上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进行适时调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按照年度单独编制,并根据规定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在预算执行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资预算企业应及时、足额地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应根据批复的预算进行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赵小菊) 责任编辑:张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