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做到明责、知责、履责,提高工作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生产建设煤矿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每半年对包保(包联)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一次全覆盖督导检查。盟市、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每季度对包保(包联)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并填写《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内容检查表》(附件1),检查结果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掌握井工煤矿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的数量,掌握露天煤矿入坑人员和采剥设备、运输车辆数量。 (二)掌握煤矿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采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剥离)及销售量。 (三)检查井工煤矿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堆煤厂监控视频安设情况,露天煤矿出入坑道路、出入排土场道路、采剥作业地点、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监控视频安设情况,确认正常使用并上传至属地日常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查看煤矿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在岗情况。 (五)检查入井(入坑)人员登记表,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 (六)检查煤矿调度室,重点查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
二、领导干部包保(包联)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每半年对包保(包联)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开展一次全覆盖督导检查。盟市、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每季度对包保(包联)的长期停建停建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远距离断电情况。 (二)停供煤矿民爆物品情况。 (三)井口(坑口)封闭情况。
三、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和其他C类煤矿等重点监管煤矿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安全信息员)进行驻矿盯守。
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每月向派驻部门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确认书》,并签字确认。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掌握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五职矿长”持证、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情况。 (二)掌握井工煤矿入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采掘作业工作面数量及位置,掌握露天煤矿外包队伍数量和入坑人员、采剥设备、运输车辆数量。 (三)掌握煤矿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采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剥离)及销售量。 (四)每天适时查看安全监控、人员(车辆)定位、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五)适时掌握井工煤矿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况,露天煤矿采空区塌陷、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等情况。 对井工煤矿发生瓦斯超限、矿井停电、透水,露天煤矿发生采空区塌陷、滑坡等涉险事件及时响应,立即到矿调度室,督促企业组织撤人,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督促检查煤矿企业对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及停产整顿落实情况,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派驻部门报告。 (七)抽查煤矿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法人代表)现场检查及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下坑)次数、时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八)抽查井工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