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贵公司在营业场所销售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时,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某普通投资者进行录音或录像告知和警示。

二、贵公司的合规岗位人员兼职交易和投资顾问岗位,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三、贵公司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依据,并且没有合规审查留痕,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厦门证监局责令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改正的决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决定对贵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贵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来落实改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内,贵公司应向我们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们将根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我们所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不服,贵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