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腾邦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腾邦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时间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中期报告,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腾邦集团必须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切实进行整改。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这是对你公司的要求,务必认真对待。及时的整改举措和详尽的整改报告将有助于重建市场对你公司的信任。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义务之一,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来说尤为重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发展前景,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因此,腾邦集团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腾邦集团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明确信息披露负责人,加强与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大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信息披露意识和专业水平。并且,要加强对外部咨询机构的管理,选择具备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整改过程中,腾邦集团应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风险提示,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更新。并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主动汇报整改进展和相关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总之,腾邦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报告的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增强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力和合规意识,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腾邦集团应该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