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延续实施

一、对于在纳税年度内在船上累计航行时间达到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中所称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船航行时间指的是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进行作业的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四、纳税年度内的船航行时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远洋船员在船上航行的累计天数。

五、远洋船员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船航行时间等涉税信息。

七、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