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确认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公告的规定:
一、纳税年度内,如果一个远洋船员的船航行时间累计达到183天,他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谓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船航行时间指的是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以及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四、纳税年度内的船航行时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船航行时间累计天数。
五、远洋船员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船航行时间等涉税信息。
七、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截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