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我乐家居(603326)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一天,我乐家居因股东涉嫌违规减持,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同时,东方时尚(603377)的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也因违规减持行为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收到上交所的监管警示。
这两天内,交易所下发监管函,证监会下发立案通知书,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监管机构的严惩态度表明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减持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减持股份一直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根据《证券法》第36条的规定,要求股份减持行为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且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证券法》明确了罚则,包括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为了持续加强减持监管工作,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通知,从破发、破净和分红三个方面对股东减持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一新规的发布已经让多家上市公司叫停了减持计划,并对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上市公司股东试图以各种理由测试监管的底线。据统计,截至9月7日,今年已经有4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47份股东或董监高违规减持公告。从这些减持公告的理由来看,大多数股东或董监高声称是由于“误操作”、“对规则理解不充分”或者“计算错误”导致了违规减持。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违规减持的存在都表明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违规行为应该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的培训,让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违规减持的法律责任和危害性,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对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然而,仍然有一些股东和董监高对这些法律和规定视而不见,简单地以“对规则不熟悉”为借口,这说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严重不足,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的培训应进一步加强。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一种情况是明知故犯,即明知违法而心存侥幸,因为违规成本较低。这种情况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必须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限制交易等方式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
据了解,证监会目前正在紧急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股东和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承担着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作为这个“关键少数”,他们应该起到积极的正面示范作用,少犯一些粗心错误,多担负一些责任。这也是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