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的梳理,自今年8月份以来(8月1日至8月16日20点),A股市场共有16家公司披露了其董监高及其家属、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重要股东”)涉及短线交易的事项。
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几乎总是以“误操作”、“不知情”等借口来推卸责任,因此很难让人信服,而所谓的“误操作”、“不知情”也是对相关规定的不关心。
对于具体情况来看,8月16日晚,南京聚隆(300644)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监事徐晓燕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根据徐晓燕的配偶成国栋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了解到他在2023年8月3日、8月10日、8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在8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这些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公告显示,南京聚隆的监事徐晓燕的配偶成国栋买入了7900股公司股票,并卖出了2000股。公司表示,成国栋的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但本次交易没有产生收益。
同样在当天晚间,深市某传媒娱乐板块上市公司也发布了监事亲属的短线交易公告。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发布前的30天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根据公开资料,这两家公司的2023年半年报预计披露时间都为8月25日。因此,上述短线交易发生在半年报披露“窗口期”。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和董监高之间是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规定对董监高亲属同样具有约束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表示,“根据规定,董监高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是受到限制的,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
记者对公告进行梳理后发现,多数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触发短线交易的主体大多是董监高的亲属。对于造成短线交易的原因,大多数公司都声称是“误操作”、“不知情”。
以南京聚隆为例,公司的监事徐晓燕对其配偶进行的短线交易声称“对本次交易情况不知情”,并表示在成国栋进行的短线交易前后,她并未收到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或谋求利益的情况,并且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短线交易行为一旦发生,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缴收益。此外,根据短线交易的金额和主体身份,在具体实践中,监管部门还会综合考虑违反规定主体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王智斌告诉记者。
“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表明相关方对此类行为的重视程度不够。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沈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