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300405)在7月25日晚间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及业绩补偿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根据该公告,科隆股份和其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与原股东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就四川恒泽业绩补偿纠纷收到了终审判决。
这起纠纷源于多年前的一起并购。2016年1月28日,科隆股份与四川恒泽签订了相关框架协议,约定了收购四川恒泽100%股权的交易安排。而在2016年4月28日,科隆股份作为甲方与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乙方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约定了以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所持有的四川恒泽100%股权,交易价格为2.3亿元。其中,1.495亿元以股份对价方式支付,8050万元以现金对价方式支付。
同时,贾维龙、袁慧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等五人作为丙方与科隆股份、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甲乙方签订了《利润补偿之协议书》,约定了四川恒泽在2016年至2020年不同期间的累计净利润,若未达到承诺利润数,则科隆股份将以1元的价格回购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由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贾维龙等五人作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由于四川恒泽在2016年至2020年度的归母净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未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因此在2021年9月,科隆股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鹏岩认为,近年来市场并购重组活跃,因此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业绩补偿协议,如未能达成承诺业绩,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2022年10月30日,科隆股份收到了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将其持有的科隆股份相应股份以及孳息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需要向科隆股份支付1997.44万元的业绩补偿款,贾维龙等五人对现金补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由于相关方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今年7月24日,科隆股份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喀什新兴鸿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准许贾维龙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规定喀什新兴鸿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二审判决,业绩承诺方所持的科隆股份相应股票将被回购注销,并需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换句话说,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所持有的约占科隆股份总股本1.29%的股份将被回购注销,并需要支付业绩补偿款。
科隆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回收相应补偿款的时间尚不确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然而,科隆股份此前公告称,在2021年下半年,公司已对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所持有的科隆股份股票进行了冻结,并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以及贾维龙等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和车辆进行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