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在8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最近收到了宁波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包括《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中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没有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的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了置换整改。
公司在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该申请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的情况,并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同时,公司在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也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况,相关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对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有主要责任;而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也负有一定责任,都违反了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