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网于8月14日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司法保护。

该《解释》将于2023年8月15日开始实施。据介绍,《解释》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其用途,导致林地大量破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超过5亩、商品林地超过10亩的即构成犯罪;对于屡教不改的情况,即在两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其次,《解释》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根据保护级别,结合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将升级刑罚。

第三,《解释》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有三个刑事责任档次,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解释》第三条明确了盗伐林木的界定,要求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个量刑档次“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界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解释》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数量较大的滥伐林木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五条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界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第五,《解释》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以“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前提要件。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七条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该前提要件的认定规则:一方面,要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况,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被最高法明确

最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除了涉及上述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还涉及数量、数额累计,单位犯罪的处理,林木及其制品价值、种属类别的认定等共性问题。为了统一司法适用,《解释》对上述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避免“不刑不罚”的情况,《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综合治理。

通过这份《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司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对于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