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8月11日公告,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公司收到了相关决定。

松原股份及董事长等因未按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而被宁波证监局实施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宁波证监局的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公司的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以及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先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为例。直到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进行了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对超额部分进行了置换整改。

在2022年10月24日,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时,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也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此次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也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况,造成了相关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对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负有主要责任,而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也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