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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并,一票否决!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

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督促保荐机构增强质量意识,转变传统执业理念中“重数量、轻质量”的思维方式,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的转变,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沪深交易所于7月21日联合发布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可以看出,《评价办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包括突出目标导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以及设置过渡期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办法》明确表示,过渡期结束后,沪深交易所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保荐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如果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被评为C类,原则上将对其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或按规定进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这将对投行的执业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据了解,在制定《评价办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广泛征求了证券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并针对过渡期安排、对未盈利企业的包容性以及指标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评价办法》科学设置了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和评价得分的调整三个部分。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

这个评价体系充分突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导向。一方面,在设定评价指标内容和权重时,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评价的重点,分值权重设置为70%,评价指标选取了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另一方面,从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的角度出发,在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时,以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为样本,引导保荐机构从源头上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公司的质量。为了更准确、全面地评价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公司上市后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评价的基础。

为强化对保荐机构的约束,《评价办法》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分类和运用方式。得分排名前20%的保荐机构被划为A类,后20%划为C类,其余为B类。根据评价分类结果,沪深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在审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时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评价办法》对于评价结果为C类的保荐机构,沪深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大对其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审查问题的力度,并加大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的比例。对于已经申请撤回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继续进行现场督导。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将对其所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或按规定进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

《评价办法》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如果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或在上市三年内进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评价结果将被确定为C类。另外,如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行上市领域存在贿赂行为,评价结果也将被确定为C类。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这种“一票否决”的机制既反映了监管部门按照“终身追责”的原则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决心,也表明了监管部门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态度。这进一步加强了保荐机构的执业责任边界,可以有效防止为了短期收益而盲目推动项目上市,有利于引导投行部门在项目承揽、承作、质控和内核全过程中的优化。

此外,在过渡期的安排上,考虑到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评价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各保荐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间,根据《评价办法》查漏补缺,弥补不足,调整执业思路,做好正式准备。

这一监管措施对精品投行是一个利好因素,因为项目执业中不应该因小失大。一位外资券商投行的负责人表示,相对于其他国际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评价和排名,这是一项具有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