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7月27日通过了《河北省献血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省献血条例》共设有8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健康河北战略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采血、供血、用血工作秩序,推动献血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条例》规定,血站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必须对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乙肝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必须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提供给医疗机构。采血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过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此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需要科学设置固定的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应急用血的规定,并在十日内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检测,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血站和采血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造成疾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如果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行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没收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条例明确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公民在临床用血时,只需支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在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下,可以免除或减少相关费用。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地,也可以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免缴部分费用。

根据《条例》,每年的10月将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专门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与献血活动。

河北省献血条例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的临床急救用血,条例提倡并指导患者以及需要择期手术的人自身储备血液,并动员家庭、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

总之,《河北省献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保障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规范献血工作的秩序,推动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该条例重视对无偿献血者的优待,旨在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提升公众对献血意识的重视和参与。通过集中开展宣传,也将促进更多健康公民自愿参与献血,为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