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的监管工作,并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一修订的背景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征求意见稿》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第一,将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进行同步调整。第二,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来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采取了一些简政放权的举措。首先,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取而代之的是报告制。其次,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在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三,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征求意见稿》还包含了一些对外开放的举措。首先,取消了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的限制,这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其次,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第三,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了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并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同时,取消了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并调整为与审慎性条件相关的规定。
以上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行政许可条件的调整、简政放权举措以及对外开放举措的简要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点击附录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