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意见公开征集中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以落实《证券法》要求和规范监管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所在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益丰富,上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则。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在扩大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范围的同时,授权证监会规定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

《规定》共有17条,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

二、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

三、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

四、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

五、界定特定短线交易的买卖行为;

六、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

七、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

八、明确外资适用标准;

九、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在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以依法规制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并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与此同时,证监会积极回应外资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照产品计算持有证券的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对内外资投资者的一视同仁和平等对待。

此外,《规定》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地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

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的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的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