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各位领导: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原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印发的《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皖经信装备函〔2021〕126号)将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决定停止实施铸造产能置换措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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