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中金期货有限公司资管部门的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仅有2名投资经理和1名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

这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总经理兼原资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李晶以及公司首席风险官王苏波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在2023年9月1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中金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在信息系统变更前未能充分评估技术和业务风险、升级测试不充分等。这导致在夜盘前未能及时完成客户资金结算,并且在夜盘交易时间段,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失效。该信息系统事件属于“一般事件”。

此举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事故期间,公司总经理李晶以及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汪明光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和《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对李晶、王苏波、汪明光进行监管谈话。

请您们在2023年10月13日9时30分携带有效证件到青海证监局三楼会议室接受监管谈话。

监管谈话决定针对李晶、王苏波和汪明光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中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