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中期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未按规定披露企业财产状况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的决定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