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界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一个远洋船员的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他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将按照50%的比例减少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指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指的是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以及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是指在该纳税年度内,远洋船员在船航行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相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至2027年12月31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