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每年底之前,需要向辖区内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年度工作总结进行报送。

到2023年年底之前,务必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基础信息再核查及分类分级的全覆盖工作。

2023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旨在规范和改进全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根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6号)的要求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该办法。

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的尾矿库指的是通过建造坝堆来截流储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也称为渣场。

根据第三条,尾矿库按照环境监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环境监管的尾矿库,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尾矿库。

第四条中,尾矿库管理单位指的是尾矿库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关闭破产,则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若没有生产经营主体,指的是地方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管理单位。

贵州省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是分类分级与动态调整。第五条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确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

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及时纳入环境监管清单:当年新投入运营的尾矿库,以及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未纳入环境监管清单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提高环境监管等级: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应急预案中相关措施未落实,且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经有关部门通报或企业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他需要提高环境监管等级的情况。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