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延续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指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以及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指的是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以及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