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六份税收政策公告,涉及到CDR、期货、沪深港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首先,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取得的差价所得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在增值税方面,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印花税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时,将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次,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居民个人取得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按照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以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则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则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所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所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将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六项税收政策,涉及CDR、期货、沪深港通……

另外两个公告分别提及了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增值税政策和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将暂免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境外个人投资者通过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所取得的所得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这些新的税收政策的发布有助于促进创新创业和开放合作,将进一步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企业和投资者在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和投资战略,为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积累带来更多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