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和《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以及省有关部门的违规“两高”项目整改处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违规“两高”项目是指经省市县三级联审程序确定的各市“两高”项目台账中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

各市新上“两高”项目必须遵守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坚决禁止违规新上“两高”项目。

(二)存量“两高”项目是指沿黄重点区域合规工业园区之外的项目。根据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这些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曾发生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评估确需搬迁入园的项目,各市应当及时梳理项目清单,并制定搬迁入园方案。

(三)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建筑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在建和已建成“两高”项目,如果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则不再视为违规问题。

(四)在《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对于产能替代方面的违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对于通过“先立后破”“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高端铸造项目,所在市要履行相关承诺,确保产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对于30万千瓦以下的煤电机组,整改方式和时限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执行。

(六)提级审批范围仅适用于新建项目,不包括已建成的存量项目。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补办手续,根据规定权限对存量“两高”项目进行管理。

二、协同配合加力推进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解思维”,积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手续。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手续办理要件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任何要件,杜绝相关手续互为补办前置现象,确保完善手续工作不陷入“死循环”。各级有关部门还应主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全面、准确、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山东发布关于加速推进违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整改的通知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职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项目整改。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问题。对于整改进度较慢的情况,要及时提醒预警。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处置意见抓好各自负责的问题整改。

对于申请清单管理(视同完善手续)的各市,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并以市政府名义函送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实施清单管理的申请,省有关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对于难以做出明确意见的情况,要及时请省政府研究决定。

(三)对于因无法补办手续且手续主管部门不同意清单管理而需要关停退出的项目,相关手续补办部门、对口省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项目的关停退出。根据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属于关停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按时完成验收销号 (一)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22〕11号)规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加快推进本辖区或本部门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包括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分类处置存量项目、整改违规项目、退出落后低效产能、加强“两高”项目监管以及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建设等方面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