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推动并购重组市场的改革,并支持上市公司使用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来实施重组。定向可转债具备股份和债券的特性,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灵活的机制,有助于提高重组市场的活力和效率。
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启动了定向可转债重组的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来看,定向可转债重组业务运行平稳有序,推动了上市公司的产业整合和质量提升。截至目前,证监会已批准了24家上市公司发行了40只定向可转债,发行规模达到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有24只,交易金额达到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定向可转债有16只,融资金额为122.45亿元。
为了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规则》。该《规则》共包含1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二是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和限售期限等;三是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确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时,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和比例的计算方式。
此外,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单独使用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是否全部使用定向可转债支付重组交易对价,或者与部分股份和现金支付相结合。
这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完善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定向可转债的引入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有效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对于投资者而言,定向可转债的推出也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相信随着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应用,定向可转债将在并购重组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