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航运界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现将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法定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指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以及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是指在该纳税年度内的航行时间累积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