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近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表示将重点打击10种非法违法行为。这项举措旨在推动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打击整治内容包括:(一)打击“六假”违法行为,即假图纸、假密闭、假整改、假数据、假报告、假履职行为。(二)打击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以及对包裹、风吹传感器进行修改、删除或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行为,同时也打击下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的行为。(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以“维护性推进”为名组织生产的行为。(四)打击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五)打击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出现透水、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等灾害预兆时不撤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六)打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瓦斯等级“戴帽”不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时也打击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七)打击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行为。(八)打击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行为。(九)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十)打击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行为。

云南省煤矿:重点打击的10类行为

针对这些整治内容,采取的打击整治方式有两点:(一)要求所有煤矿企业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需亲自组织自检自查,对照10种整治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送给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如果发现隐瞒采掘工作面的行为,需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题报告,由属地监管部门派员监督下退出隐瞒区域,构筑密闭,并填绘上图。如果发现超层越界的行为,需要向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题报告,并由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员监督下退出超层越界区域,构筑密闭,并填绘上图。此外,还要求对42个邻突矿井实施“一矿一策”突出危险性鉴定分类处置意见,确保精准“戴帽”。所有突出矿井在2024年底之前必须实施开采保护层、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原则上不允许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而所有矿井在2023年底之前必须实现出入井唯一性检测,确保人员、进出通道、时间的唯一性。(二)要求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加强执法检查,针对煤矿上报的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辖区内煤矿存在的突出性和普遍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10种整治内容作为检查重点,并利用好“三表两图一运”(采掘开修工程月报表、煤矿火工品用量月报表、煤矿用电量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煤矿主提升运输月报表)、监测预警系统数据,以及举报奖励、超限核查、网络舆情监测等手段,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关于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两点:(一)强化分类处置。自2023年9月1日起,在监管监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煤矿主动上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或正在进行整改,涉及10种整治内容,可以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而对于隐瞒不报的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发现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包裹、风吹传感器以及修改、删除、屏蔽监控系统数据的行为,将一律顶格处罚、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一律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简称“三个一律”措施。(二)强化“一案双查”。对监管监察部门未能落实“三个一律”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对于煤矿存在的10种整治内容违法行为,监管监察执法应发现未发现,或被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异地执法检查发现或导致事故发生时,要严肃追究下级机关和包保盯守人员的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较多且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通过上述相关措施和要求,我们可以预见,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的带领下,对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从而为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