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将提议回购股份事宜。回购股份的提议人包括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姜云涛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叶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刚先生。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股份回购提议提示性公告

提议人提出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此举旨在充分调动公司及核心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人建议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及核心子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回购股份的用途是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的股权激励。若回购股份未能在3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回购股份的交易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进行测算,约为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已经披露过,交易行为均基于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相关人员有可能增持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如有相关计划,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议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投赞成票。

公司将认真研究上述回购事项,制定合理可行的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回购方案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为准。需要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才能实施回购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需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