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消息,为了提高重组市场效率并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证监会拟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69条,将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以下简称发股类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从“6+1”改为“6+3”。

目前,《26号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需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

根据发股类重组项目的实践情况,可以看出上述有效期偏短,因此适当延长有效期以提高重组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重组市场效率提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资料有效期拟调整至“6+3

此次修改涉及《26号准则》第69条相关内容。具体改动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二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相应措施。

一方面,如果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给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上市公司需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财务信息和重要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需就交易标的截止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市场观察人士认为,新规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加快重组进程、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并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随着投融资环境的持续改善,这一新规定也将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活跃度,并激发市场的新活力。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