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杨明宇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表示,证监会一直致力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改革理念,着重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落实市场参与方的责任,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
具体来看,首先是精简和优化发行上市条件。这意味着将一些投资者可以判断的事项从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中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更深入、更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原本对盈利能力、无形资产占比等门槛性要求进行改动,将其转变为信息披露要求,并仅保留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需的资格条件和合规条件,以方便企业进行融资。同时,发行审核的主要手段是提问题和回答问题,通过问询来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促使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方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其次是落实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针对招股说明书篇幅冗长、针对性不强、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的质量。这包括精简合规性信息,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要性,对于历史沿革、股东信息核查等合规性信息,以及不具有特殊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保护措施等,仅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结论性意见,具体情况通过附件方式披露;突出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强化针对性,要求围绕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分析描述,不能简单重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提升可读性,要求充分考虑投资者阅读习惯及体验,尽可能通过使用短句、解释性语句、图表、图片、描述性标题等形式披露信息,避免过多使用法律术语、深奥的业务术语;优化章节结构及篇章顺序,注重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融合,增强章节间内容逻辑性及连续性等。同时,证监会将组织沪深证券交易所形成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引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参照示范文本撰写招股说明书,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质量。
第三,强化股东信息核查要求。为应对利用“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和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了拟上市企业的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发行人必须披露其股东主体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持股情况。对于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要求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新股东的相关情况。对于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的机构股东,要求中介机构进行穿透式核查,包括基本情况、入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股权代持等情况,同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的最终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等信息。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引导社会资本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第四,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等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人”。为了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执法的震慑力,推动修订《证券法》和《刑法》,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行政和刑事惩戒力度。同时,针对中介机构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完善合理信赖制度,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将合理信赖作为保荐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免责的抗辩事由。制定和修订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方面的制度规则,明确中介机构在行政责任方面的合理信赖标准,进一步清晰中介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减少不同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督促各中介机构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第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除了加强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让他们“看得清”和“看得懂”,证监会还高度重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保护,努力确保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赔偿。近年来,证监会陆续推动建立了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制度和机制,如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令回购、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示范判决、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