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规定企业上市后必须“挂牌满12个月”才能执行具体的上市标准

据记者日前从业内独家获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近日在行业内部明确了关于在北交所上市应“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北交所向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告知了具体执行时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各会员券商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抓紧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升级,做好精准动员工作,及时报送投资者开户相关数据。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成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为了更好地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利用北交所市场融资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北交所明确了关于“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具体而言,这指的是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对于已经挂牌满12个月的公司,在摘牌后再次挂牌时,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无需再次挂牌满12个月。此外,北交所还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告知了具体执行时的六个注意事项。

首先,发行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是: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已满12个月。其次,对于摘牌公司,“摘牌前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是: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已满12个月。第三,自进入创新层之日起,发行人可以向北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而保荐机构则应协助发行人合理确定申报时间。

对于挂牌时间尚未满12个月但符合其他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北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将通过公开问询等形式告知发行人准备上市委员会审议的工作,并要求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中止审核等工作。此外,对于有意愿在挂牌后立即启动发行上市申报的申请挂牌公司,保荐机构应与发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充分沟通,统筹做好挂牌推荐与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申报文件编制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北交所鼓励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利用申报前沟通咨询、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等机制安排,提高项目申报与审核的质效。

此外,北交所还要求会员券商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具体来看,北交所要求会员券商及时修订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相关内部制度,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以及《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的最新规定。同时,券商还应抓紧完成相关技术准备,特别是针对科创板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权限的改造,包括取消核验证券类资产和交易年限的要求,改为核验是否开通科创板权限等。券商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内部制度调整、系统改造和测试完成情况,同时还应提高开户便利性,方便投资者线上开户,并在投资者教育方面进行积极的工作。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意味着北交所进一步推进了稳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步伐,加快了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进程。北交所在推动创新层发展、改善挂牌期限条件、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举措将进一步提升北交所的整体流动性和估值。各券商将根据北交所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并通过精准动员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帮助投资者理解北交所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改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