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优化的市场制度体系是资本市场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
中国证监会最近公布并征求意见《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着眼于大股东、董事监事高层等特定投资者,从适用主体范围、证券计算标准、适用证券范围、买卖行为界定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同时,该《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免除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规定》回应了市场需求,更好地适应了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演进,为保障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和增加市场可预测性起到了促进作用,也必将增强A股市场的吸引力。
《规定》明确了特定短线交易的定义,即指持有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层在6个月内先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行为。
该制度自1993年设立以来,有力地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涉及证券范围、收益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疑问,因此建立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是及时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一直存在着‘一端说’和‘两端说’两种理论学派,即买入和卖出时股东、董事监事高层是否具有特殊身份。《规定》结合司法判例,明确了‘一端说’理论,即买入时不具备特殊身份,卖出时已经具备特殊身份,同样需要遵守特定短线交易规则。”
李有星认为,《规定》明确了适用主体范围,回应了市场的关切,有助于形成清晰的认识。
对于股票和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是否互为短线交易品种的问题,《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监管口径,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
此外,还明确了敏感期交易收益计算方法由交易所确定等制度设计,统一了市场规则,限制了制度套利的空间。
富达国际亚太区投资管理部战略项目主管阮劭龙认为,《规定》不仅完善了制度,促进了监管水平的提高,还为市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比如豁免部分短线交易情形等,成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该《规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市场的信心。
申万宏源证券副总经理王昭凭表示:“总的来看,《规定》关注了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清不细、缺乏豁免安排等难点问题,明确了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层等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填补了制度的不足,有利于规范特定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明确市场的预期,消除市场的分歧,维护市场的交易稳定。”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不断丰富,对于短线交易的原则性规定已经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因此,出台一项专门的短线交易规则是回应市场发展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阮劭龙举例说:“比如,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从机械角度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文章整体分为多个段落,每个段落讨论了《规定》在不同方面的规范作用和意义。通过这样的改写,文章的内容和意思得以保留,同时也满足了要求的字数和排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