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 | 先河环保拒绝中小股东提案,此风不可长

每经评论员 胥帅

河北证监局因未按规定公告临时提案一事,决定对先河环保(SZ300137,股价6.05元,市值33亿元)及公司董事长张菊军、董事会秘书沈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多家媒体报道,中秋节前一天(9月28日),先河环保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抛出的临时提案被快速通过,而同日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未被提交。

这两份临时提案均涉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人选,先河环保对待方式的差异引起了许多投资者的不满。

其中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是上市公司审核临时提案标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先河环保认为,联合股东临时提案的相关文件存在关键性文件缺失(未见授权委托书、监事候选人的承诺等),并且众多文件形式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临时议案文件的要求。

我认为,上市公司应该保持中立。

面对类似的提案,上市公司应及时处理股东异议,允许相关股东核查并公开比对双方提案。

先河环保坚决拒绝中小股东提案

仅仅因为存在“关键性文件缺失”而拒绝中小股东的提案,会让整个提案过程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其次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未给中小股东留出“容错空间”。

根据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9月22日晚,先河环保宣布将于10月9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但从时间线来看,9月23日、9月24日为周末,9月29日开始到10月8日又逢中秋国庆双节以及周六周日的非交易日。

这意味着中小股东真正能提出议案的时间只有9月25日至28日这四天时间。

此外,先河环保9月22日公告并未提及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董事会改选,直到9月28日的公告,投资者才通过青岛清利的提案得知上市公司要改选董事会。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时间是交易日还是非交易日,先河环保的系列公告并未违反规定,但中小股东临时提案的披露时间被大幅压缩了。

最后,在媒体质疑、监管层发出关注函、地方证监局要求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先河环保仍坚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控股股东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引起如此多的质疑,在中小股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先河环保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需要监管层予以界定。

先河环保拒绝中小股东提案的做法不可取,上市公司有提案审核的裁量权,应该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待各个股东。

但在现实的博弈中,权力对比是不可忽视的,中小股东合法合理的临时提案权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

我建议,股东临时提案的披露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要关注提案内容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经营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影响,而不是要求细枝末节的完美无缺。

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审核渠道,比如由投服中心进行审核等。